•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18:39:09 股吧网页版
北玻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8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
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三条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证券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