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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39:08 股吧网页版
北玻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3、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5、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洛阳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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