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 2025076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前条所述持有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本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项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本条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
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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