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透明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信息披露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制度报深圳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证监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其他主体。
第七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选定信息披露报刊为《证券时报》,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及时报送深圳市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是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均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范围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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