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2.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3.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4.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5.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6.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7.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8.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审计委员会也可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3.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
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4.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5.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报董事会;
6.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7.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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