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其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审计负责人须经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选聘。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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