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准备和提交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部署的任务;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依法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监管机构;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并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
(九)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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