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决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5、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无偿财务资助;
6、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可以免于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股东会审议本条前款第(六)项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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