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股东会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上述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担保由董事会审批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一条 被担保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公司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潜在的或正在进行中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公司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