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 23/30/31/32 层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释 义 ...... 1
正 文 ...... 4
一、本次注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注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 6
三、结论意见 ...... 7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捷顺科技、公司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次激
励计划、2024 年 指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公司股票期权时在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授权日 指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行权价格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本次调整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本次注销 指 注销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
期权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案)》 划(草案)》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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