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5-039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会议厅。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文进先生
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2 名,代表股份数 3,247,191,1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948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3,236,863,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674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8 人,代表有股份数 10,328,0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273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0 人,代表股份数 180,029,5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65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朱春雨律师和李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44,333,0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20% ;反对票 2,668,9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22%;弃权票 189,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77,171,4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24%;反对票2,668,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5%;弃权票 189,1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39,125,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516% ;反对票 7,876,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426%;弃权票 189,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8%。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39,125,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516% ;反对票 7,876,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426%;弃权票 189,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朱春雨律师和李峰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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