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股东会议事程序,维护股东权益,
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按《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四条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行使该项授权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
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依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应在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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