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加
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和审计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扎实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加强审计整改和监督,促进企业防范、预警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和所属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
内部审计岗位)。董事会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等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等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内
部审计人员,且不得由财会人员兼职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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