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
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司是指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所称董事会,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审议批准公司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事项、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年度工资总额相关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层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董事及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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