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总裁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总裁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首席战略官及《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裁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或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设副总裁一至四人。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首席战略官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运作。
第六条 公司的总裁必须专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副总裁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总裁负责,协助总裁工作;
(二)副总裁作为总裁的助手,受总裁的委托分管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职权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三)副总裁受总裁的委托可代为行使总裁的职权。
第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裁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裁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裁人选。
第四章 总裁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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