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企业经营情况、信用情况、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还款资金来源、计划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和相关资料;
(六)被担保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失信情况及被执行人记录,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担保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资产质量、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裁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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