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将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设或与第三方新设企业、公司对现有
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追加投资等;
(二)委托理财;
(三)基金投资(含与专业投资者共同设立私募基金或认购基金份额等);
(四)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以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最终审议决策。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若公司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计算标准、审计及评估、累积计算原则、决策权限、信息披露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
第十条 委托理财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针对利率变动及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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