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资产等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如果在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上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指涉及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分/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六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七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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