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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 2 名。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成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成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成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成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成员共同推选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成员。

第十五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成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成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成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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