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决策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有关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设召集人 1 名。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 1 名。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十条 成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成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产品战略、市场战略、投资战略、营销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成员共同推选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四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成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成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成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成员。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成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成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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