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律主体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法律主体;
(二)与公司具有很重要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法律主体;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法律主体。
以上法律主体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及评估被担保人未来偿债能力、反担保的有效性等。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等内容;
(三)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担保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资信状况资料,并根据提供的资料,对申请担保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组织专业人员对担保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报告,并审核担保合同条款。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书面报告、担保合同和申请担保人资信状况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或担保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有重大经济纠纷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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