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
(二)公司;
(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四)涉及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及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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