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 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募集资金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七条 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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