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
度
(2025 年 8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1
第三章 “占用即冻结”机制......3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4
第五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和《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若控股股东接到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后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占用即冻结”机制
第十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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