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4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5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6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8
第七章 会议记录...... 13
第八章 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14
第九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14
第十章 附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务。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公司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即 3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3)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按规定或者超权限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问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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