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6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7
第一节 信息披露......7
第二节 股东会......7
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7
第四节 投资者说明会和业绩说明会...... 9
第五节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10
第六节 现场参观......10
第七节 新闻媒体......10
第八节 网站...... 10
第七章 档案管理......12
第八章 责任追究......12
第九章 附则......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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