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相关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泄露。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当将经过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五)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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