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4 19:24:14 股吧网页版
金禾实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00 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五层 邮编:230041
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615 6560981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184 号
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金禾实业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金禾实业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金禾实业股东和授权代表 205 名,持有金禾实
业 271,704,285 股,均为截止至 2025 年 7 月 2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禾实业股东。金禾实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金禾实业第六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
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1,161,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4%;反对 510,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8%;弃权 3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60,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34%;反对 2,812,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2%;弃权 3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863,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44%;反对 2,810,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3%;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