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
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第4项和第5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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