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的任免由董事长提议,经董事会提名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由总经理提议任免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发表书
面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职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公司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经理层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也可
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第三章 经理的义务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
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
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秘密信息;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公司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三)亲自行使公司依法赋予的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会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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