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ST 八菱 公告编号:2025-065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恐龙公司)诉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
因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未按《合作协议书》约定完成演出剧场建设,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八菱科技公司)控股子公司印象恐龙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将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或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同时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印象恐龙公司经济损失。
2024 年 2 月,公司及印象恐龙公司收到桂林中院(2022)桂 03 民初 322 号
《民事判决书》,桂林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印象恐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印象恐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或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025 年 5 月,广西高院就本案分别作出二审判决和裁定,判决解除印象恐
龙公司与大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关于违约责任、损失数额等问题,一审法院均未查实,应由一审法院在重审中进一步查清认定,因此裁定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 03 民初 322 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2024 年 2 月 7 日、2024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5 月 16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16、2025-034)。
(二)关于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印象恐龙公司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9 月,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印
象恐龙公司及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后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桂林中院审理。
2024 年 2 月,公司及印象恐龙公司收到桂林中院(2023)桂 03 民初 18 号
《民事判决书》,桂林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2025 年 5 月,广西高院就本案件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
法院(2023)桂 03 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2024 年 2 月 7 日、2024 年 5
月 9 日、2025 年 5 月 16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23、2025-03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两起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双方均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其中印象恐龙公司诉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同时新增一名被告。
(一)关于印象恐龙公司诉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合同纠
纷一案的变更情况
印象恐龙公司诉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主要内容如下:
请求判令被告(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赔偿原告(印象恐龙公司)经济损失 17,504.91 万元,向原告依约支付逾期交付租赁标的违约金5,251.47 万元,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 114.23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违约金及各项费用暂合计 22,870.61 万元。
同时,新增恐龙谷公司的股东桂林晓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请求变更后,案件涉及金额由原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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