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对拟变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人员,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1、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亦符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变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司拟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其预留股票期权的等待期、行权安排和行权条件进行变更,同时相应修订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修订后的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 7 月修订)及其摘要、《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5 年 7 月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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