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
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证券投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以下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一)作为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
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者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者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者资产、融资或者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者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专
用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投资。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以及将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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