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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9:46:10 股吧网页版
ST八菱: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以自身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净资产”是指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履行能力。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法合规,并遵循审慎、平等、互利、公平、诚
信、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其他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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