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津贴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行,公司给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一定数额的津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水平综合考虑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任务、责任等因素,同时参照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
公司设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 10.8 万元/年(税前);
(二)高级管理人员津贴为人民币 7.2 万元/年(税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上述两项及以上职务的,仅发放最高额的一项津贴。
第五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获得津贴外,仍按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考核发放薪酬。公司董事长的薪酬可按总经理实际薪酬的120%发放。
第七条 在任期期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因作出违法、违规的决议,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经济处罚或者谴责,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负责承担。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公司章程》及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及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努力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治理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任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原因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则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
第十条 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参加会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公司实报实销,进入公司成本。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原《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管理制度(2023 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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