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事宜。公司还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者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但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至少包
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 1 人。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董事会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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