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管理,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
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公司控制的该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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