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2
第三章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通知...... 5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6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7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8
第八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位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组成人数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 1 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董事会权限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 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50%的对外
投资权限;
(二) 收购出售资产:董事会具有一年之内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
产 30 %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
(三) 贷款审批:董事会具有一年之内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30%
的贷款审批权限;
(四) 资产抵押:董事会具有一年之内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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