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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20:09:12 股吧网页版
史丹利: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
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对某一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对其构成控股。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
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整体运行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审议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
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或股东决定通过。

第八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相关规定程序和决策权限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述职,
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
体规划,在母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交易事项、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子公司须及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子公司除外)、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审议相关议题。同时,子公司召开上述会议的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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