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4、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上述1至5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
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