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为了做好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史丹利
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史丹利农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3、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计划的决议;
4、 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1、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2、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3、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本条上款规定的情形外,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二)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就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对外担保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之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五、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程序
1、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公司应将债务
人的资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书面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
2、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
况。
六、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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