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备案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事务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或视重要程度需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授权证券部对外报道和传送。
第五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管理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到自然人,涉及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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