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3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5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6
第六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
(一)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第五十九条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第四十七条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
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
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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