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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20:09:11 股吧网页版
史丹利: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达到改善公司的运营、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增加公司价值的目的。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企业风险。以确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提升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共有 3 名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各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可视情况设置内审专(兼)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专(兼)职人员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能。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提供咨询服务,但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其职责,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董事会应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依法履行其职责,无打击报复之虞。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一)负责批准内部审计制度;

(二)负责批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四)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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