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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15:14 股吧网页版
奥拓电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的相关规则、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交易所申请并由深圳登记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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