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战略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有关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战略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制作需要战略委员会研究审议事项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等文件;有关于重大融资事项由财务部门负责准备相关文件。
(二)由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并报董事会审批的书面意见;
(三)由公司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议,并将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五日和三日采取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即刻作出决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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