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其中,董事由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股东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薪酬方案;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董事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董事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实行年薪制,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其薪酬标准。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用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津贴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定期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上述向独立董事发放的职务津贴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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