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七)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八)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九)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交易,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八)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九)公司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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