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奥拓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 公司由深圳市奥拓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的 注 册 号 为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440301102883041。 914403001922261931。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 年 6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关于董事长的
产生及罢免规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