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提案及通知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采取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总裁,必要时提交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董事本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向董事本人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八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以及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董事人数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布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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